關於將羥亞胺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公告

( 2008年07月28日 10:34:54 閱讀: )


 

為加強對羥亞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經國務院批准,羥亞胺被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品種目錄的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近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發佈公告。現公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對羥亞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國務院批准將羥亞胺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附表品種目錄的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現就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羥亞胺的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羥亞胺的,按照《條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求到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羥亞胺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時,要按照《條例》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規定,從嚴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發放許可證。


二、羥亞胺的購買、運輸


購買、運輸羥亞胺的,按照《條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求到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購買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購買、運輸活動。公安機關辦理羥亞胺的購買許可證時,審批數量要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氯胺酮生產企業的年計劃產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額批准羥亞胺的使用量。


三、羥亞胺的進口、出口


進口、出口羥亞胺的,按照《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求到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申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取得進出口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進口、出口活動。海關憑進口、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對羥亞胺進口、出口不實行國際核查制度。


羥亞胺包括羥亞胺及其鹽類(如鹽酸羥亞胺等),商品名稱為羥亞胺及其鹽,商品編碼為2925.2900.20


本公告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來源:公安部禁毒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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