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 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建立並規範全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根據《雲南省禁毒人民戰爭實施方案(2005—2007年)》和《雲南省禁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級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設立舉報受理機構,對外公佈舉報方式和舉報電話。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下列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舉報: (一)吸毒; (二)販毒; (三)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四)非法販賣國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學物品;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六)製造、加工毒品廠(點);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 第五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舉報新吸毒人員或復吸人員,每查獲1名獎勵80元。 (二)舉報販賣鴉片、海洛因、氯胺酮、嗎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類等毒品的,根據繳獲毒品量進行獎勵: 1.10克以下,每案獎勵3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獎勵4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獎勵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獎勵1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獎勵2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獎勵3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獎勵5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獎勵1萬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獎勵5萬元; 10.50000-100000克(含100000克),每案獎勵10萬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獎勵30萬元。 (三)舉報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根據繳獲毒品量進行獎勵: 1.1000克以下,每案獎勵1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獎勵2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獎勵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獎勵5000元。 (四)舉報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學物品,每繳獲1噸獎勵500元,其中繳獲氯化鈀,每千克獎勵5000元;繳獲麻黃素類,每千克獎勵100元。 (五)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每剷除罌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獎勵200元;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每繳獲1噸獎勵200元。 (六)舉報非法製造加工毒品廠(點),每搗毀一個獎勵10萬元。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獎勵1萬元;提供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獎勵。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一條以上的,按照獎勵標準分別發放獎勵資金。 第七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1目、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獎勵資金,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查處(破)地的縣級財政安排;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目、第3目規定的獎勵資金,由州市級財政安排;其他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 前款規定應當由縣級或州市財政安排的獎勵資金,舉報人向上級公安機關舉報的,由接受舉報的同級財政安排。 毒品危害嚴重縣(吸毒人數超過1000人;年破獲販毒案件數超過100件)以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屬縣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每年超過10萬元的,超過部份由省級財政予以安排。 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縣級財政報送州市財政審核匯總,於1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於20個工作日內安排下達。 第九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查證屬實或破案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 第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由公安機關負責,各級財政承擔的舉報獎勵資金兌現由同級公安機關審批。州市、縣查處(破)案件後,應當由省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逐級匯總上報省公安廳審批;縣級查處(破)案件後,應當由州市級承擔的獎勵資金,由縣級公安機關上報州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各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回復辦案單位,辦案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髮給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屬省、州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經省公安廳、州市公安局審批通知後,先由負責查處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支付給舉報人。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省公安廳、州市公安局應當將上一季度應由省、州市級財政承擔的獎勵資金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州市財政局,省級獎勵資金經省財政廳審核,於15個工作日內下撥州市、縣財政,州市獎勵資金經州市財政局審核,於15個工作日內下撥縣財政。州市、縣財政在收到上級財政下撥的獎勵資金後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同級公安機關。 《舉報毒品違法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應當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及填發單位。 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託書委託他人代領;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託人開戶銀行帳號,由公安機關將獎金劃入指定帳號。 第十三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公安機關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製作,財務憑證只註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和舉報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的簽名,不填寫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洩露,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專款專用。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條 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獲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公安廳 雲南省財政廳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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