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防範手冊之(11)

( 2006年09月21日 09:52:58 閱讀: )


   吸食新型毒品是違法行為

  很多年輕人認為像搖頭丸之類的新型毒品不是毒品,吃了以後沒有太大的危害;而且他們還認為吸毒花的是自己的錢,損害的是自己的身體,並不把它看成一種違法行為。

  其實,冰毒、搖頭丸、K粉等新型毒品符合刑法中規定的“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屬於毒品的範疇。法律明確把吸毒也視為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廣大青少年朋友千萬不要吸食新型毒品,不要去碰法律這根高壓線!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根據調查和破案情況,當前,我國吸食、販賣新型毒品問題主要集中在娛樂場所。今年3月1日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專門強化了涉及毒品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主要呈現了四個新特點:

  有涉毒史者不得從事娛樂業

  在娛樂場所設立上,條例第二章第五條中規定:“曾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容留他人吸毒要負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為上述行為提供條件;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主動發現、制止、舉報本場所內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的職責;娛樂場所應在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等內容的警示標誌等。

  限制營業時間打壓吸毒空間

  根據吸販毒問題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販毒行為多集中在深夜和淩晨的特點,條例中明確了“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的規定。違反條例者將被列入警示記錄

  條例增設了“監督管理”專章,並規定文化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根據“誰開辦、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要加重處罰等。


 來源:雲南省禁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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